司法三等-司法事務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免費索取課程試看片)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近年來,法院辦理之事務日趨龐雜,且法院案件不斷增長,法官人力更顯得短絀,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因此我國遂仿效德國、奧地利之法務官制度,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司法事務官,由其專責辦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者是不涉及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使法官得以集中心力處理審判核心事項。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近年來,法院辦理之事務日趨龐雜,且法院案件不斷增長,法官人力更顯得短絀,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因此我國遂仿效德國、奧地利之法務官制度,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司法事務官,由其專責辦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者是不涉及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使法官得以集中心力處理審判核心事項。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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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專業科目(申論題)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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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 報名日期 |
101.05.08(二)-05.17(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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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日期 | 101.08.11(六)-08.13(一) | |
| 備註 | 司法事務官: 1.返還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何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非訟事件法及其它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4.其它法律所定之事務。 5.司法事務官考試分三組:(1)法律事務組;(2)財經事務組;(3)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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