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免費索取課程試看片)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測驗題) 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智慧財產權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英文
5.行政法
6.犯罪學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 101.08.11(六)-08.13(一)
備註 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3)襄助檢察官執行其它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職權。
2.待遇:月薪約70,000~80,000元。
3.檢察事務官考試分四組:(1)偵查實務組;(2)財經實務組;(3)電子資訊組;(4)營繕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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