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觀護人vs司事官)
考試院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二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6條附表二,修正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司法事務官類科財經事務組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
考試院說明,配合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業於111年1月5日廢止,本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選試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修正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另依用人機關司法院實際業務需要,考量本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之職務性質及職能需求,需具備辦理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專業能力,將財經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審計學」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政府採購法」均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以符實際。
☆觀護人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三、刑法 |
三、刑法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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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一百 零八年少 年事件處理法修正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已於一百十 一年一月 五日廢止 ,除觸法兒童已不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執行、權責與機關間聯繫,具體規定在 「少年法 院與相關機關處理 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爰配合用人機關建議修正 |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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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三、民法與刑法 |
三、民法與刑法 |
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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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三、民法與刑法 |
三、民法與刑法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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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機關司法院為應業務實際需要,考量本類科財經事務組之職務性質及職能需求 ,需具備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專業知能以辦理相關業務 ,爰配合用人機關建議,將財經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 審計學」 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 科目「政 府採購法 」均修正為「強制 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