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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觀護人vs司事官)

【訊息來源:考試院】 更新日期: 2022/12/11 下午 01:31:03

考試院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二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6條附表二,修正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司法事務官類科財經事務組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

      考試院說明,配合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業於111年1月5日廢止,本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選試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修正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另依用人機關司法院實際業務需要,考量本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之職務性質及職能需求,需具備辦理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專業能力,將財經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審計學」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政府採購法」均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以符實際。

☆觀護人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三、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五、心理學 (包括心理測驗)
六、諮商與輔導
七、犯罪學
八、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 法)(選試科目)

三、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五、心理學 (包括心理測驗)
六、諮商與輔導
七、犯罪學
八、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說    明

一、因應一百 零八年少 年事件處理法修正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已於一百十 一年一月 五日廢止 ,除觸法兒童已不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執行、權責與機關間聯繫,具體規定在 「少年法 院與相關機關處理 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爰配合用人機關建議修正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三、民法與刑法
四、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中級會計學
六、銀行實務
七、稅務法規
八、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三、民法與刑法
四、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中級會計學 六、
銀行實務
七、稅務法規
八、審計學

營繕工程組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三、民法與刑法
四、結構分析 (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五、結構設計 (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 計)
六、施工法 (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七、營建法規
八、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三、民法與刑法
四、結構分析 (包括材 料力學與結構學)
五、結構設計 (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 計)
施工法 (包括土木、建築 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七、營建法規
八、政府採購法

說    明

一、用人機關司法院為應業務實際需要,考量本類科財經事務組之職務性質及職能需求 ,需具備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專業知能以辦理相關業務 ,爰配合用人機關建議,將財經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 審計學」 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 科目「政 府採購法 」均修正為「強制 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二、現行規定欄所列為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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