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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2號】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

【訊息來源:司法院】 更新日期: 2021/06/13 下午 06:10:12

釋字第802號【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
中華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06093號
【解釋爭點】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
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解釋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理由書】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制股法官為審理同院102年度簡字第173號、第178號、第285號及103年度簡字第276號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76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禁止並進而處罰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對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限制,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不符,且系爭規定二之法定罰鍰為新臺幣20萬元以上,對財產權所為之限制,亦與比例原則有違,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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