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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2/05/18 下午 01:42:26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年03月25日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更多完整資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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