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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訊息來源: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更新日期: 2022/05/18 下午 01:29:28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年05月13日
【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分別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更多完整資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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