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律文教機構

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76號

04-22217001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2/06/25 下午 07:32:41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111年05月27日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二、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更多資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4

活動訊息
  • 觀護人連5屆狀元榜眼探花在康德
  • 113【強效題庫班】3月全面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