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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刑法第 222 條】條文(110.06.09)

【訊息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更新日期: 2023/11/27 上午 11:31:0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2971 號令
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條文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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