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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2、15、89】條文(1100616)

【訊息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更新日期: 2023/11/27 上午 11:30:4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61 號令
修正公布「保安處分執行法條文」第 2、15、8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 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
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
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
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第 15 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
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
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89 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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