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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 14-1、115 條條文

【訊息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更新日期: 2023/11/27 上午 11:29: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14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11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第 11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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