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律文教機構

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76號

04-22217001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條文(1110622)

【訊息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更新日期: 2023/11/27 上午 11:27:4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五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活動訊息
  • 113【強效題庫班】3月全面開課
  • 觀護人連5屆狀元榜眼探花在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