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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2/06/25 下午 07:37:02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年06月24日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6號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就應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聲請憲法解釋
【主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更多資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3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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