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3/10/28 下午 06:00:15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07年度憲二字第339號
112年08月04日
【本案說明】
聲請人認各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第3款等規定,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案結論】
基於首揭被告依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所應享有之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及於刑事訴訟上享有充分防禦權之保障意旨,立法者就系爭規定一及二除應從嚴設定其適用之法定要件,以確保其為證據取得上之例外性與最後手段性外,並應確保被告仍充分享有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
【更多完整資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