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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3/10/28 下午 05:59:43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原分案號:109年度憲三字第32號
112年08月11日
【本案案由】
聲請人一至三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系爭規定,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法定刑,縱使透過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 15 年有期徒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分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釋憲。

【本案結論】
一、同屬販賣行為光譜兩端間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與不法程度樣貌多種,輕重程度有明顯級距之別,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二、系爭規定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三、毒品條例就持有與轉讓第一級毒品者之處罰,已依涉及毒品之數量而區隔法定刑·系爭規定自可參考上開規定,依販第一級品數量及次數之多寡而區別其法定刑。
更多資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2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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