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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3/10/28 下午 05:59:11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會台字第13254號
112年08月14日

【本案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十二(除聲請人三外)主張如附表二所列各該確定終局裁判,分別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或98年、101年修正條文)、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各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人三十九併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另聲請人三僅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7號刑事裁定,各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案結論】
(1)連身條款與保障訴訟權的意旨並無違背。
(2)憲法法庭僅認為法官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此部分有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上明訂,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更多資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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