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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訊息來源:憲法法庭】 更新日期: 2023/10/28 下午 05:57:23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560號
112年09月28日
【本案案由】
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本案結論】
a.系爭規定一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 源所致之事故,尚不生牴觸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b.系爭規定二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 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
c.為期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110年4月16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意外」之定義,明確排除「危險」要件之認定,不再限制尚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亦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給慰問金等語,併此敘明。
【結論說明】
憲法法庭認定本件法院用來判決石男敗訴確定的《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逾越母法授權、增加母法未明訂的限制,抵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規定,今宣告該條文違憲。該條文已於111.4.16於三讀通過修正,參酌《保險法》放寬對「意外」的認定,即個人疏失造成因公傷亡,仍可發給慰問金。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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