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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滿十八歲為成年等法條刪除/修正/增訂施行法條文

【訊息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更新日期: 2023/11/27 上午 11:31:36

1.刪除並修正民法條文(110.1.13)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完整內容: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0481
2.增訂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110.1.13)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7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3-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
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
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3.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條文(110.1.13)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8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4-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2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
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
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
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條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
更多: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List.aspx?ty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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